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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周斌 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以來,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系統從嚴把握“三類罪犯”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不積極配合監獄醫療機構的治療的,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的,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准保外就醫。
  據介紹,為嚴格規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寧夏監獄系統邀請罪犯家屬及執法監督員列席各監獄監獄長辦公會議,對辦理的每一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確保依法定程序進行,陽光操作。嚴禁以任何理由,放寬標準,變通原則,辦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
  同時,嚴格辦案程序,明確除病情特別危重的,各監獄不得以任何理由縮短審查時間;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尚未繼續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手續的必須執行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繼續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手續時,應提供見面考察、具保人談話、近期身體疾病狀況等相關方面的影像資料;根據需要,監獄管理局可要求分管副監獄長、醫院院長等相關人員列席相關會議,共同研究罪犯暫予監外執行。
  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有關手續後,寧夏各監獄與監管執行機關做好、做實移交手續,加大對具保人的審查力度和約束力度,要求具保人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監獄報告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疾病診治情況和遵紀守法情況,敦促具保人加強對被保罪犯的約束和教育,真正履行監管職責。與被保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密切聯繫,採取電話隨訪、突襲檢查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罪犯的考察工作,防止罪犯脫管失控。
  (原標題:罪犯自傷自殘一律不准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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