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吳亞東 《福州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近日提請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7種情形可望直接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交經濟狀況證明。
  依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草案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必須是申請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足市政府公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
  草案規定,申請人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申請法律援助時無需提交經濟狀況證明: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予撫恤金生活;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由政府提供幫助;公民因見義勇為行為導致權益受到損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前六個月平均月工資在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兩倍以下的勞動者,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法律援助。
  (原標題:7種情形可直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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